民事訴訟中秘密保護之議題,依隨對於當事人之事證開示義務之理解及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之理論發展,在民事訴訟場域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尤其若一國對於證據偏在理論之適用要件,忽略其須配合領域理論及須要求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對於其未能掌握事證係屬不可歸責,而對不負舉證責任一造有任意性課以事案解明義務,則破壞隱私及窺伺營業秘密之事便啟其端,而有另尋節制之必要。亦因此,在諸多國家,迄今仍多致力研究此一議題,值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