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高風險事業單位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規定,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本部並依該法授權訂定「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考量國內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水準不一,該辦法施行初期,仍需政府予以輔導及協助。 本研究藉由探討我國及美國製程安全管理法規適用對象的差異,並邀請國內專家學者提出相關建議,考量我國目前勞動檢查人力負荷狀況、業者執行能力與相關配套措施完整性等因素,建議我國製程安全管理法規修改可由兩方向著手。其一是新增製程安全管理系統的相關規定,並將相關規定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另一修法方向則是參考美國製程安全管理法規,擴大製程安全評估的適用對象,以強化我國製程安全評估的效力。 本研究亦針對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中的製程安全資訊、製程安全評估、勞工參與、動火許可、變更管理、事故調查、符合性稽核七個管理項目編撰實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實施製程安全管理。透過專家座談會蒐集並了解事業單位對各項目指引內容之需求,並參照美國相關法規與工程標準等資料,完成各實施指引,以協助業者落實相關法令。另彙整事業單位執行初步危害分析以及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時常見的缺失,探討其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提出建議避免缺失發生,供事業單位於評估時參考,以強化事業單位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