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會,任何人都有參選的權利,這是不容剝奪的天賦人權。然而,法律上卻有褫奪公權的機制,硬是剝奪某些人的參選權利。相對於『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對應關係,褫奪公權也有法律性褫奪與政治性褫奪。但是,就政治行為論,他已經超越了被褫奪公權的紅線,就政治意義言,這些人已無參選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