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將自由析為兩種指稱:一種指自由制度,屬法制範圍,可以逐一列舉,開出人權清單,載於構成法之首,保障人之內心生活,使之不受政治的及個人間的干優;一種指人的內心生活,屬道德的範圍,是政治權力干涉不到、組織不起來的。此兩種指稱下的自由,分立的「意義系統」,不容混淆。 基本人權乃「不可出讓的權利」,為自由人的一種信仰,為「人之所以為人」的神聖原則。本書推理謹嚴,行文深刻有力,是一部權威性的學術鉅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