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依序從國家之入出國境規範對象,包括我國人民與一般入出國程序、大陸地區(含港澳)人民、新移民、外國人、外國法制等,加以探討。我國於民國88年制訂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後,對於入出國管理事務,正式邁入法制化之時代。又於民國96年正式成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擔負入出國行政之執行主力機關,將更能專責研擬與落實各項入出國行政與移民輔導之事項。另我國於近年大力宣導與推動落實人權兩公約之保護,因此在移民人權、新移民權益保護事項上,亦大有進展。對此,於本書中亦探討含括外國人之基本權利、新移民基本權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等之議題。
入出國法制與一國之移民政策、移民人權保障狀況,甚有相關。因我國入出國境管理之人民分類,有其特殊性。特別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乃特別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予以適用;而非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內。本書在各章之前,擬定一實務案例,以融入實際個案狀況,突顯其問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