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來我國傳統的警察臨檢行為,大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對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的臨場檢查;另一種為在特定路段所做的路檢。不論是哪一種臨檢活動,對於守法願意配合的市民而言,固然有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社會安全的作用,但對於重視自己隱私及不願意配合的民眾而言,卻成為警察擾民的象徵。甚而言之,對於確有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而言,更可能主張,警察的臨檢活動乃違法活動,不僅因此取得的證據毫無證據能力,不可用來證明嫌疑人犯罪之用,警察活動還可能成立違法搜索罪,並成為民事賠償的理由。因此,為求警察臨檢時的權利義務也能明確,實有將警察臨檢勤務的法律依據,以及民眾配合臨檢的義務或拒絕臨檢的權利予以清楚的規定。本書除探討國內臨檢法制及司法環境的現況之外,亦透過國外警察職權的引介,作為現行警察權使規範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