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之研究領域,包括國際程序法與法律衝突法。法律衝突法係指準據法選擇相關之議題,而國際程序法通常係指國際訴訟(尤其著重國際裁判管轄)、國際仲裁以及境外判決與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等相關議題。從立法現況與進展而言,兩岸成文國際私法均以法律衝突論為核心,然而學理上與實務運用上,國際程序法之重要性,向來不亞於法律衝突法。本書即以國際程序法之最新議題與發展為中心。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認大陸地區之判決雖經台灣地區法院許可執行仍不具既判力,觸及境外判決承認與執行之核心問題,引起兩岸法界高度關切;國際商務仲裁的重要性與實用性與日俱增,仲裁協議與其效力之認定,直接影響仲裁之進行與勝敗;國際合意管轄與不便利法庭原則非僅牽涉國際訴訟之合法性與妥當性,實際上往往決定爭訟之最終結果。本書四篇論文分別針對上述議題,援引學理論據與實務案例為基礎,深入剖析其中原委與精髓,對涉外法律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而言,均有高度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認大陸地區之判決雖經台灣地區法院許可執行仍不具既判力,觸及境外判決承認與執行之核心問題,引起兩岸法界高度關切;國際商務仲裁的重要性與實用性與日俱增,仲裁協議與其效力之認定,直接影響仲裁之進行與勝敗;國際合意管轄與不便利法庭原則非僅牽涉國際訴訟之合法性與妥當性,實際上往往決定爭訟之最終結果。本書四篇論文分別針對上述議題,援引學理論據與實務案例為基礎,深入剖析其中原委與精髓,對涉外法律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而言,均有高度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