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雖非為海牙公約之會員國,但國際司法學本就應與世界接軌。報告人Prof Hartley為作者於倫敦政經學院大學、碩士及博士時之指導教授,對其之教誨作者自然終生謹記於心。
但或許迫於國際政治之現實,作者認為2005年公約尚有甚多嚴重不足之處,例如:與紐約公約不合之處、管轄條款效力準據法與英美判例法不同、條款效力之獨立性與以被指定法院地法為準據法之致命性組合、條款之存在和成立與否之問題,以及有關爭點與訴因一事不再理之問題,這些皆為公約所未完全解決 之問題。
亦為國內國際私法專家及民事訴訟法專家所應一起努力解決之問題,以上問題及其他實體及程序上之問題,例如不方便法院、集體訴訟及懲罰性賠償等問題,個人皆嘗試著以實體法方法論去提供解決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