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琪將房子租給心荷開設咖啡館,心荷按月繳付房租,從未積欠,可是租期屆滿準備換約時,維琪仍堅持要辦理新租賃契約的公證手續,並要求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欄內註記:「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
以保障其權利。維琪聽說現在辦理租約公證,無庸舟車勞頓前往法院公證處,只要交給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處理就可以了,不免滿腹孤疑,心想:公證手續真的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地方辦理嗎?民間公證人之素質如何?在哪裡可以找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你是否也有同樣的疑惑?
我國公證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此次公證法之修正,最重大之變革,在於引進盛行於歐陸等國之拉丁公證制度,因其公證人散處民間,自設事務所,處理公證事務,故稱「民間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所作的公證文書,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忠實記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形成之情況,具有相當公信力,充分發揮定紛止爭、減少訟源之預防司法功能。現行公證法除採專任之民間公證人制度外,復允許律師經遴任兼辦文書認證事務。另一方面,法院公證人制度在我國行之多年,人民信賴感頗深,故新修之公證法仍保留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形成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
新修「公證法」到底修了些什麼?所謂「公證」和「認證」,二者又有何不同?日常事件中,什麼該申請公證?
什麼該申請認證?本書一一以鮮活的實例,淺白的說明,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同時在附錄篇中,亦分別蒐集相關公、認證聲請書、撰寫範例和公證法等,提供讀者具體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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