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書狀撰寫,除司法官訓練所有較完整之訓練,律師職前訓練有點綴式之書狀撰寫課程外,大學則視各校開課情形,或有或無,即或有之,亦不重視。撰寫書狀,不僅需兼顧程式,即合乎程序,更重要需知悉為何如此撰寫,撰寫之目的。即每一書狀之撰寫,要達到撰寫之目的,使閱讀者了解並接受吾人所主張者。按司法實務工作在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認事用法」四字,亦即要能釐清事實,以正確適用法律。故書狀之撰寫,其目的即係表現此四字,說明認定之事實為何,如何適用法律。前者於說明事實之外,尚需輔以證據說明何以如此認定,後者基於認定之事實,說明適用何一法律,甚至更需闡明法律見解,以說明何以如此適用。是撰寫書狀並非易事,需長時間之訓練及經驗累積。記得當初在司法官訓練受訓派到法院實習時,有一位指導法官即告知多看最高法院裁判,因為最高法院法官經驗累積最多,所寫之裁判書,其用字之精美,法理之說明,均可為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