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的爭議,是刑事訴訟法上難解的課題。此項原理或法則在刑事程序中如何實踐,涉及法院發現真實的義務性、被告詰問權益的保障以及落實第一審事實審為公判中心的重要關鍵,影響深遠。
本書從發展沿革、起訴程式及調查證據之訴訟構造等觀點,有體系的探討發源於英美之傳聞法則與歐陸法系之直接審理原則的異同,並據以釐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定位、適用範圍及其例外情形。
同時,在現行法下關於人證的調查,應採何種模式進行,以充分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也是本書關心的焦點,針對目前在台北士林和苗栗等地方法院試辦「交互詰問」的問題狀況,本書分別從整體訴訟構造及相關配套機制的觀點,提出看法,並詳細探討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實施「交互詰問」的順序、範圍、詰問方法及異議的處理等規則,不僅有助於學理上概念的釐清,亦可提供實務運作及將來修法之參考。
本書從發展沿革、起訴程式及調查證據之訴訟構造等觀點,有體系的探討發源於英美之傳聞法則與歐陸法系之直接審理原則的異同,並據以釐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定位、適用範圍及其例外情形。
同時,在現行法下關於人證的調查,應採何種模式進行,以充分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也是本書關心的焦點,針對目前在台北士林和苗栗等地方法院試辦「交互詰問」的問題狀況,本書分別從整體訴訟構造及相關配套機制的觀點,提出看法,並詳細探討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實施「交互詰問」的順序、範圍、詰問方法及異議的處理等規則,不僅有助於學理上概念的釐清,亦可提供實務運作及將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