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定前公司法規定,同種業務之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但是名稱是否相似,見仁見智,加上公司常有增減業務項目情事,為此造成不少公司名稱類似之爭訟。
修定公司法第十八條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兩公司名稱中表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為區別之文字,縱名稱相同,亦認為不相同。
公司是否有藉知名公司名稱搭便車混取漁利,應以民法或公平交易法等規範,因之修定公司法不在限制公司使用類似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