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控股公司是一種藉由持股關係,達成支配他公司事業之目的;惟現行股份轉換之設計乃是形成控股公司的一種機制,其雖符合財經法學對產業興利的要求——多元的企業併購管道與整合平台,但亦因股份轉換所創設的控股公司,在現有的法規範下,是否得以實現企業併購法的原有設計,並有效防杜支配企業的非分企圖?否則,恐因控股公司法制的不足,將嚴重影響我國企業法制的規範,這亦是吾人所關心的問題所在。基於此,本書亦從實體法的觀點,試圖就關係企業的內部監控與保護債權人之兩大理論部門,深入剖析控股公司與一人公司法制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