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理論與行政法 | 拾書所

行政理論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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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德國法學者史坦恩於1870年出版的著作,全書分成三個部分,首先是國家行政總論,分析行政作為國家行動力的完整機制;第二個部分為內務行政總論,內務行政的正當性在為生活圓滿創造基礎條件,它的權力界限在於個人人格的自主性,人格自主性的核心意義在於勞動;第三個部分為內務行政體系,因為是體系論,所以有別於單純羅列行政類型的各論,是一種介於總論與各論的中層學術架構,使讀者能夠循序漸進的掌握行政體系,真正進入內務行政領域。體系的建立在於生活圓滿,區分為個人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三大領域,各有其獨特的行政治理。我們可以將史坦恩的行政定義成「國家的行政」,行政有其積極主動性,明顯有別於「法律的行政」只要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史坦恩在社會的分析上找到行政的著力點,行政權力必須與社會穩定與社會變動維持有機關係,所以隨著封建社會、市民社會、工業社會的歷史發展,必定出現更全面、更有效率的行政作用,這是國家勞動與文明提升,相反的就是文明停滯與沉淪。他的學說不只是批判與對立,也不是片面的概念與知識,而是完整的有機關係,行政治理能夠與社會歷史展現和諧,足以抗衡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唯物史觀,以及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至今還是歐洲政府治理的典範之一。德國法學界1970年代之後流行以行政機制作為資源分配的主體,強調史坦恩行政理論對於給付行政的貢獻,也使得他的行政理論得以結合法治國原則,並且賦予法治該有的社會意義,成為「社會法治國」的最佳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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