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須在法的框架內行使。裁量不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為過程瑕疵構成裁量濫用;裁量不維持在法規範內,為結果瑕疵,構成裁量逾越。均屬司法審查裁量核心部分的基準。不確法律概念因事物的本質造成司法功能的限制,承認行政有判斷的餘地。判斷餘地瑕疵類似裁量瑕疵,可分判斷濫用及判斷逾越,亦屬司法審查判斷核心部分的基準。
裁量或判斷餘地的核心以外部分,行政法院仍作全面的司法審查。對於判斷餘地得藉由專家學者協助,突破司法功能的侷限而為審查。行政法院作合法性審查,明確表示法律見解,不代為裁量或判斷。遵循上述司法審查基準,司避免司法審查現存的不為審查、審查不足、審查過嚴及其他審查問題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