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是中國大陸從一九五○年代開始實行的一種勞動兼教養政策,與勞改僅有程度之分,本質卻都是對持有異議者的一種迫害、奴役手段。
任何小錯小過不需經法院判決,單位的主管即有權力把人送至勞教場再度「教育」。
勞教雖有明訂期限,期滿後教養者仍得不到一般公民應有的權利,必須留在原場址留場就業,領取低廉薪資,忍受外界歧視眼光。
任何小錯小過不需經法院判決,單位的主管即有權力把人送至勞教場再度「教育」。
勞教雖有明訂期限,期滿後教養者仍得不到一般公民應有的權利,必須留在原場址留場就業,領取低廉薪資,忍受外界歧視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