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從臺中縣市改制升格直轄市緣由談起,一方面為本次改制歷程作一歷史之記載,一方面引導讀者接續了解改制歷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自治法規整併,自改制前臺中縣市法規概況到法規整備之事前規劃藍圖等,給讀者做一梗概之介紹,各節要點如下:第一節改制緣起、第二節法規整合願景、第三節改制前臺中縣市法規概況、改制計畫之法規整備規劃:改制前自治法規處理方式及目標之規劃、法規整備步驟、法規整備統籌分組之運作。
第二章章記錄臺中縣市自改併前臺中縣市逾一年之準備規劃及委外研究案之輔助成果,其章節要點如下:組織變革對自治法規之衝擊評估、法規整備之原則、法規先期整備歷程:依序紀錄臺中縣市原自治法規公告繼續適用與廢止清冊之整備、自治法規草案之整備、行政規則之整理、自治法規整備之成果及委外研究案之輔助效果等面向。
第三章共分七節,各節之重點如下:
第一節探討中央法律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時,地方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所制(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主管機關可否以直轄市政府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二節論述涉及地方自治保障及機關內部組織權限劃分等問題,本市目前之實務作法及理論基礎何在。
第三節則探討權限劃分一級機關及相關自治法規以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後,後續依法規所為之行政處分,因處分之名義機關已變更為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其對訴願業務帶來如何之影響。
第四節主要係敘述地方性法規中有關回饋金、社會福利等給付行政,各項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之收費,乃至於相關地方稅捐減徵規定等,臺中縣(市)相關自治法規各有不同標準及規定,如何以信賴保護原則觀點統一整併相關標準。
第五節探討地方立法權問題,本問題所涉及之地方自治保障中有關規章制定權之範圍界限、地方制度法對地方立法權之規制及中央之監督界限等,於本節內有所觸及。
第六節則在檢討銜接法規制(訂)定草案內,對於中央法律授權事項不依授權本旨於相關自治條例內自訂而再轉授權另定位階較低之自治規則,是否有違禁止再轉授權原則,以及就法律授權事項而於自治條例內又重複授權,致使依自治條例授權所定之自治規則變更為非法規命令性質,其重複授權是否合法等作論述。最後,第七節小結本章各節結論。
第四章計有六節,主要論述重點,於第一節部分,首先介紹改制前原臺中縣與原臺中市對於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審查制度差異,及改制後法制單位在面臨前所未有、為數眾多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法案會辦,究應如何同時兼顧立法品質與立法效率?改制後所採取法案審查制度之演變過程為何?及對於現行審查制度之有何改良與建議?於第二節部分,論及法制單位於改制前既已知改制後將面對為數眾多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銜接,究有何辦理法案接軌之重點工作及接軌現況之成果統計為何?於第三節部分,主要論及行政規則既自99年12月25日停止適用,與自治法規經公告繼續適用尚有2年緩衝期不同,惟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常有就重新下達之行政規則為溯及既往之規定(如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究該項溯及既往規定有何法理基礎?是否各類行政規則均得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有無關連?試作初步法理分析;於第四節部分,自治法規無論係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既經公告繼續適用,得於原轄區繼續適用2年,於此部分,應無疑義,惟實務上另有所謂「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其意義為何?如改制後漏未公告可否補行公告?溯及生效?有無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亦均值探究。於第五節部分,就改制後本市議會通過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報請中央核定過程中常遭遇之實際難題,作一現況概述。於第六節部分,主要論及臺灣地方自治業由2個直轄市增為5個直轄市,而成為5都,甚至未來桃園縣亦即將成為臺灣第6都,因此中央對於地方自治之監督應有新思維,僅就合法性審查,不應及於合目的性(或妥當性)之審查,共創中央與地方雙贏之局面。
第五章立基於行政實務的觀察點,探討縣市合併二年內,本府在法規整併實務上所面臨的難題,以及因應解決之道。雖說縣市合併乃百年盛事,並非年年有之,本府仍虛心通盤檢討,在法規整併的統計數字背後,究竟還隱含著何等法制面問題,例如自治條例核定期間冗長所造成地方府會關係、地方與中央關係的緊張、直轄市法制經驗不足所衍生出的難題、法規過渡期間效力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的衝突等問題,本章之目的,在於立足縣市合併的當下,檢討實務上不足之處並宏觀地展望未來提出建議。 第六章本書結語。
第二章章記錄臺中縣市自改併前臺中縣市逾一年之準備規劃及委外研究案之輔助成果,其章節要點如下:組織變革對自治法規之衝擊評估、法規整備之原則、法規先期整備歷程:依序紀錄臺中縣市原自治法規公告繼續適用與廢止清冊之整備、自治法規草案之整備、行政規則之整理、自治法規整備之成果及委外研究案之輔助效果等面向。
第三章共分七節,各節之重點如下:
第一節探討中央法律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時,地方基於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所制(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主管機關可否以直轄市政府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二節論述涉及地方自治保障及機關內部組織權限劃分等問題,本市目前之實務作法及理論基礎何在。
第三節則探討權限劃分一級機關及相關自治法規以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後,後續依法規所為之行政處分,因處分之名義機關已變更為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其對訴願業務帶來如何之影響。
第四節主要係敘述地方性法規中有關回饋金、社會福利等給付行政,各項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之收費,乃至於相關地方稅捐減徵規定等,臺中縣(市)相關自治法規各有不同標準及規定,如何以信賴保護原則觀點統一整併相關標準。
第五節探討地方立法權問題,本問題所涉及之地方自治保障中有關規章制定權之範圍界限、地方制度法對地方立法權之規制及中央之監督界限等,於本節內有所觸及。
第六節則在檢討銜接法規制(訂)定草案內,對於中央法律授權事項不依授權本旨於相關自治條例內自訂而再轉授權另定位階較低之自治規則,是否有違禁止再轉授權原則,以及就法律授權事項而於自治條例內又重複授權,致使依自治條例授權所定之自治規則變更為非法規命令性質,其重複授權是否合法等作論述。最後,第七節小結本章各節結論。
第四章計有六節,主要論述重點,於第一節部分,首先介紹改制前原臺中縣與原臺中市對於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審查制度差異,及改制後法制單位在面臨前所未有、為數眾多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法案會辦,究應如何同時兼顧立法品質與立法效率?改制後所採取法案審查制度之演變過程為何?及對於現行審查制度之有何改良與建議?於第二節部分,論及法制單位於改制前既已知改制後將面對為數眾多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銜接,究有何辦理法案接軌之重點工作及接軌現況之成果統計為何?於第三節部分,主要論及行政規則既自99年12月25日停止適用,與自治法規經公告繼續適用尚有2年緩衝期不同,惟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常有就重新下達之行政規則為溯及既往之規定(如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究該項溯及既往規定有何法理基礎?是否各類行政規則均得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有無關連?試作初步法理分析;於第四節部分,自治法規無論係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既經公告繼續適用,得於原轄區繼續適用2年,於此部分,應無疑義,惟實務上另有所謂「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其意義為何?如改制後漏未公告可否補行公告?溯及生效?有無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亦均值探究。於第五節部分,就改制後本市議會通過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報請中央核定過程中常遭遇之實際難題,作一現況概述。於第六節部分,主要論及臺灣地方自治業由2個直轄市增為5個直轄市,而成為5都,甚至未來桃園縣亦即將成為臺灣第6都,因此中央對於地方自治之監督應有新思維,僅就合法性審查,不應及於合目的性(或妥當性)之審查,共創中央與地方雙贏之局面。
第五章立基於行政實務的觀察點,探討縣市合併二年內,本府在法規整併實務上所面臨的難題,以及因應解決之道。雖說縣市合併乃百年盛事,並非年年有之,本府仍虛心通盤檢討,在法規整併的統計數字背後,究竟還隱含著何等法制面問題,例如自治條例核定期間冗長所造成地方府會關係、地方與中央關係的緊張、直轄市法制經驗不足所衍生出的難題、法規過渡期間效力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的衝突等問題,本章之目的,在於立足縣市合併的當下,檢討實務上不足之處並宏觀地展望未來提出建議。 第六章本書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