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不從懲罰的角度制定,而是原諒與寬恕,
世界會是什麼樣子?
前哈佛法學院院長、哈佛三百週年校級教授瑪莎‧米諾
給眼下這個動盪不安的世界一場充滿人性辯證的法律課
李茂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苗博雅(臺北市議員)、葉浩(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聯合推薦(按姓氏筆畫排序)
公平正義不是非黑即白,法律也不是什麼都管得到。
我們認同懲罰的規範力,卻也看見寬恕的正向引導力量。
然而,要讓寬恕成為司法實務的一環,牽扯到極為複雜的衝突。
寬恕的能力是一種資源,讓個人有辦法超越積怨與衝突。曼德拉領導南非的社會運動反抗種族隔離,再引領國家和平過渡到一個擁抱人權的民主政府,塑造出關注未來的寬大胸懷,而非耽溺於過去的怨恨。他曾說:「恨就像是自己喝下毒藥,然後希望你的敵人快死。」
寬恕,意味著打破冤冤相報的輪迴,並且拒絕個人內心「親眼目睹犯錯的人受苦」的慾望。
然而,寬恕的概念非常複雜,需要層層剝開釐清:
首先,寬恕必須出自個人意願,強迫他人寬恕,有可能會帶來二次傷害。與此同時,選擇不寬恕是一種賦權,同樣可以獲得尊嚴與力量。除此之外,人可以寬恕他人,而無須寬恕錯誤的行為。因為個人受傷可以選擇寬恕,但若傷害的是一整個社群,正義仍需要司法維持。
寬恕的人也可以主張懲罰犯罪者是一項公共行為,堅持公共規範。這證明法律與寬恕可能屬於完全不同的領域。寬恕屬於「人際領域」,法律體系則是取決於無關個人的過程。藉著寬恕,人們可以放下對那個傷害他們之人的憤怒與仇恨,但人們同時可能並不打算、也不可以改變秉公處理的需求,又或者是改變政策,試著遏止未來有類似的犯罪者。法律體系的寬恕帶來進一步的問題:
△ 法律如何能夠寬恕犯錯之人?
△ 法律上的寬恕與個人的寬恕有何不同?
△ 支持和反對法律寬恕的理由各是什麼?
△ 法律範圍內寬恕的限度在哪裡?
法律反映一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而在一個比較不公正的社會裡,就會需要更多的法律。法律體系的目的本是用於懲罰違反者,但如果重新修正法律規則,將寬恕的可能性也納入的話,會有什麼樣的變化?前哈佛法學院院長瑪莎‧米諾在本書提出「寬恕的力量」所具有的種種潛能,一方面探討寬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承認有些錯誤絕對不可饒恕。她深入不同領域於法律、正義,與文化傳統的複雜交界,並拋出一個當代最為困難的問題:法律是否應該鼓勵人們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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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諾透過以下三大面向來處理法律中的寬恕議題:
1. 面對童兵與未成年犯罪者,修復式司法有何利弊?
2. 債務免除如何給予人們重新開始的機會?針對國家主權、地方政府、企業與個別債權人,各國法律處理債務的方式有何不同?
3. 當赦免作為強大的法律工具,它何時能維護正義、和平與民主的價值,何時又會傷害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承諾?
個人與社會往往拒絕寬恕,此事確實有其人性根源,但有時候,放棄法律上的怨恨會讓法律更為公正。不過,由於法律是維護民主的重要框架,雖然宗教領袖、心理學家等都肯定寬恕是向善之動力,但要將寬恕落實為正式的法律施行細則,將牽涉到更為複雜的考量。瑪莎‧米諾身為鑽研寬恕議題數十年的哈佛法學院教授,藉由本書議題之探討,無論在實務與理論上都進一步提出了操作的輪廓與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