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立法方式,賦予貨櫃集散站經營人之受僱人等得主張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所得主張之抗辯權之權利,以平衡貨櫃集散站經營人與其受僱人之利益,順應國際運送站立法潮流,貫徹法律關於抗辯權之立法精神,各國得基於主權制訂國內法,各國際單式公約之法律效力亦不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之制訂或生效直接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