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三次修憲,雖然締造了省市長民選與總統直選的憲政紀錄,但是並未使我國原本「修正式內閣制」的政府體制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而備受社會各界矚目的第四次修憲,卻由於政治利益的需要,將原本傾向內閣制的行政立法兩種關係,一舉改變為在憲政改革當中,代表「法」的制度理性與代表「力」的政治利益,一向是廣受矚目,但是卻又極端不平衡的兩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