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乃公司生存維繫之道﹐卻常因員工離職而遭竊取﹐造成公司營運的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員工苦心發明的成果﹐卻因公司據為內部營業秘密而喪失權利。對此種種問題﹐吾國現行法規卻只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 加以規範﹐其規定顯然不足。 本書特別詳述美、日、德三國之立法例及學說理論﹐並與吾國法規及法院判決加以比較﹐以尋求合理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