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例之研究1990-1992 | 拾書所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例之研究199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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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共收錄七篇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召開「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例之研究:一九九○~一九九二」學術研討會上所發表之會議論文,另有四則附錄。第一篇是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林子儀教授所發表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新發展—–評Milkovich v. Lorain Journal Co.案〉一文,除簡介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年審理Milkovich一案前,處理有關誹謗性言論案件時所發展出之原則及模式外,並對此案判決加以評析,而指出它對規範該國誹謗性言論之法則,並未造成任何重大之改變。第二篇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治斌教授所撰〈跳脫衣舞也受表意自由的保護嗎?—–試論Barnes, Prosecuting Attorney of St. Joseph Country, Indiana v. Glen Theatre, Inc.一案〉一文,指出該案多數意見雖認為跳脫衣舞為一種表意行為(expressive conduct)但卻認為僅屬受表意自由保護之外緣(outer perimeters)而已,僅能享有限度(或有條件)之憲法保護,這種判決結果不但容易滲入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而且亦使執法者無所適從。第三篇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葉俊榮教授所提出之〈美國最高法院與正當法律程序:雙階結構與利益衡量理論的演變與檢討〉一文,主要是援用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九一年於Connecticut v. Doehr一案之判決,指出聯邦憲法第五及第十四增補條款所指稱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問題,在該院不斷擴大所謂「新財產」(new property)之內涵,以及學界主張擴充適用標的之情況下,已轉向程序內涵之選擇問題,而非是否有權受到此類程序保障之判斷問題。第四篇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鄭哲民教授所撰寫之〈美國墮胎權的爭議: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et al., v. Robert P. Casey, et al., etc一案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分析〉一文,特別指出該案之多數意見書,試圖為違憲審查之多項基本原則,諸如判例之意義、法院之合法性、違憲審查之規則化,以及法律、政治與社會間之分際統合等課題,都希望能逐一加以闡明,雖希冀能為該院之司法審查原則開啟新頁,但卻也同時反而衍生更多之爭議,且由於雷根及老布希總統所任命之保守立場聯邦法官將逐漸取得主導地位,因此,更多限制墮胎之地方法規,將可能會被判決合憲而有效。

第五篇是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焦興鎧教授所提〈論雇主採用「胎兒保護措施」所引起之就業歧視爭議—–Johnson Controls一案之分析〉一文,主要是剖析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九一年在此一著名案件所作判決之來龍去脈,並指出雖然該院是以全體無異議判決雇主所採胎兒保護措施違法,但主要僅是作制定法之詮釋而已,只要雇主此類保護措施所凸顯之偏見,即:女性在現今社會上所能扮演之主要角色,僅在於生兒育女及照顧下一代而已,則男女就業機會平等之理念,勢必永無達成之日。第六篇由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劉連煜教授所發表之〈論票券是否可能成為證券法上所規範之證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eves v. Ernst & Young乙案的檢討〉一文,主要是針對該院於一九九○年在Reves v. Ernst & Young一案中,對票券(或票據)之性質所為之相關闡述加以說明,而特別指出該院所採用之所謂「家族類似測試標準」(family resemblance test),堪稱影響極為深遠,而為各聯邦下級法院適用,且可提供我國證卷交易法上對有價證券,諸如長期票券、商業本票及銀行融資持分等界定之參考。最後,在由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簡資修教授所撰〈經濟理論在美國反托拉斯法即判決之適用:Kodak案之解析〉一文中,特別引用美國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二年,在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一案中,對聯邦民事程序中之所謂「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不論是多數意見或反對意見,都對經濟理論在法律之適用上,不再以漠視之態度處理,而不論所涉為實體或程序面向皆是如此,堪稱是該院近年來對反托拉斯法所做最具影響力判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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