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1993-1995 | 拾書所

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199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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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一九九三~一九九五》一書,共收錄有六篇論文及六則附錄。其中六篇論文是在本所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召開之「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一九九三~一九九五」學術研討會上所發表:第一篇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治斌教授所發表之〈政教分離、出版自由與公共論壇:試評Rosenberger v. Rector & Visitors of University of Virginia, 115 S.Ct. 2510 (1995)〉一文,主要根據美國憲法上所規定之政教分離原則及最高法院過去之判準,討論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對Rosenberger一案判決之多數、協同及反對意見,並做出對該院能在政教分離及出版自由兩大原則中取得平衡間做成判決表示贊成肯定之結論。第二篇是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黃昭元教授所著〈民意代表任期制的合憲性問題:試評U.S. Term Limits, Inc. v. Thornton一案判決〉一文,是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五年之一項判決,討論阿肯薩斯州一項限制國會議員任期之修憲條文是否違憲,並檢討該院對權力分立及聯邦主義等憲法基本問題之立場。笫三篇則是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王兆鵬教授所提之〈因電腦資訊錯誤所非法取得證據應否排除一案Arizona v. Evans案例〉一文,由於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處理電腦新科技對證據法則之爭議,故格外引人注目,而王教授在本文中特別對該院所做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之善意例外(good faith exception)應予適用之判決,表達相當遺憾之看法。

第四篇論文是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陳聰富教授所提〈精神痛苦(Emotional Distress)與損害賠償:美國最高法院Consolidated Rail Corp. v. Gottshall判決之檢討〉一文,主要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一九九四年該案之判決,討論精神痛苦賠償請求權在普通法(common law)之發展沿革,以及聯邦普通法對此類爭議之立場,並設法以他對此案判決之研究心得,檢討我國民法上慰撫金請求權之發展,堪稱充分發揮比較法學之優點。第五篇是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焦興鎧教授所提〈美國最高法院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爭議之最新判決Harris v. Forklift Systems, Inc.一案之解析〉之論文,主要是探討該院自一九八六年Meriotr Savings Bank v. Vinson一案,第一度對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作成判決後,再次有機會對此一新興工作場所爭議表達意見之看法,雖然作者認為此一判決對此類性別歧視行為之詮釋有進一步澄清之貢獻,但也指出這種以逐案裁判之方式來解決這類紛爭,對所有相關當事人均屬不利。最後,第六篇則是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王玉葉教授所提〈美國最高法院處理優惠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案件之新趨勢: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ña案例之評析〉一文,主要是探討美國最高法院何以會對該國將工程預算百分之十保留給少數族裔之優惠待遇方案合憲性做從嚴審查之原因,除詳述該國此一制度之發展沿革外,並對最高法院在就業及就學等相關議題之立場加以分析,而特別指出由於美國政治氣候日趨保守,故這類爭議將會延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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