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制度目的、機能論之倡、拓深,不僅裨益於凸顯、揭示民事程序法之理念、目標,且可藉認明學問研求之方針、導向,對於其理論構築、立法設計及實務運作,恒能發揮相當之指標作用,恰如本書內論文所驗證。在此意義上,以程序制度目的、機能論為民事程序法系列研究之先導,既有助於學問體系之塑造、開展,亦可循以深植相關各論之法理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