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佈、施行「消費者保護法」計六十四條,使我國進入以法律明文直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時代。這是我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私法理論的另一巨大變革。
而消費者保護法公佈、實施至今,已使消費者普遍具有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法意識,因此,在實務上出現甚多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論斷損害賠償責任之案例,肩難產案之高院判決以及富豪汽車暴衝事件之地院判決,是其中最受普遍大眾所關注者。
另外,為消費者保護法之原則法的民法(債編)以及民事訴訟法,亦曾分別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及二月完成修正立法程序,更使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理論的法展,更臻於另一嶄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