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自從政府制訂通過信託法與信託業法之後,由於信託業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下列之業務: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租賃權信託、地上權信託、專利權信託、著作權信託以及其他財產權之信託。故信託業及銀行業之信託部門除傳統經營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或國外共同基金外,莫不積極開發新的信託業務。其中有關人壽保險信託業務,依其性質係屬金錢債權信託之一種,故是屬信託業可推展之業務之一,因其不僅對購買保險之消費大眾提供一有效運用管理保險金之管道,更可擴展與提升信託業之業務範圍與業務量。尤其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在美國及日本皆已開展多年,由此更可確定,人壽保險信託業務應是屬信託業較易推展之信託業務。另外,為簡化投保消費者對保險金為信託之手續,本書亦提出壽險業得經營人壽保險信託業務之建議。為說明壽險業得經營之適格性,乃從壽險業資金之運用與監督、壽險業未來之發展趨勢及日本法令分別討論與分析。綜言之,本書不論是對購買保險之消費者、信託業、壽險業及主管機關財政部,皆有參考之價值性。在對人壽保險信託相關法律問題及其運用之推論過程中,由於作者學驗有限,若有疏漏不全之處,尚祈賢達不吝賜教。潘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