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但欠缺政府資訊之公開,從而仰賴政府善意施捨資訊下之言論自由,實質上所能發揮之功能自有其所限,故有關資訊公開法制之建立,即為民主國家及開放社會必須積極努力之目標。其次,司法機關監督行政行為,雖為權力分立基本原則中不可或缺之制衡設計,但一向均有界限或範圍之討論。分寸之拿捏,並非易事。台灣如此,大陸新興之行政法亦然。作者於處理相關問題時,既秉持憲法之規格,由上而下,亦同時顧及行政法之本質要求,設法調和,綜合權衡各方不同之利益。至盼因此能清楚建構一個層次分明,具有實際可行性的行政法理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