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海商仲裁 | 拾書所

仲裁與海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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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處分權主義」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所欲請求的事項,由當事人自由決定,當事人捨棄者,法院不加以干涉。故在程序法上並不是完全禁止當事人依其意思或合意決定程序的進行;法律也沒有必要禁止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的程序。所謂「私法自治原則」「程序選擇」理論。即仲裁程序理論基礎的基本原則。簡言之,,私人間利用仲裁條款解決私權爭議,並藉由仲裁條款的妨訴效力「限制」司法訴訟權的運作方式;仲裁制度提供了更方便、經濟、迅速之途徑解決私權紛爭,已逐漸為國人所接受。

我國現行海商法(民國89年01月26日修正)有關仲裁之條文有三(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海商案件在我國幾乎無從利用仲裁解決,是在我國境內處理海商爭議案件的困境,亦是發展海商仲裁之必要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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