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現代法制,政府為「必要之惡善」(necessaryevil)的基本觀念受到重視,尤其政府公權力介入私權爭執,不論是立法權、行政權或司法權之行使,都受到限制。我國現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法,是我國發展國家主權與海域執法所必要,日益受到重視,本書之撰寫,參考相關法規與聯合國第五十七屆大會秘書長的海洋和海洋法專案報告A/57/57(7March2002)(簡稱《聯合國第五十七屆大會秘書長公約專案報告A/57/57》聯合國第五十八屆大會秘書長的海洋和海洋法專案A/58/65(3March2003) (簡稱《聯合國第五十八屆大會秘書長公約專案報告A/58/65》,以供參考,期盼能協助讀者建立一個簡明扼要的完整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