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經歷了十年的公證法研修努力遂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新公證法,引進了歐洲大陸法系「民間公證人」之制度,與法院公證人並行為雙軌制,以因應社會大眾的辦證需求。同時,大陸地區亦因國務院於二000年八月批准予《司法部關予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使得大陸地區的沿海城市(如上海市)及內陸的重要城市(如重慶市),積極快速將原有公證處由行政機關性質轉變為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而屬於獨立法人性質,且自負盈虧;正與臺灣地區所採之「民間公證人」制度發展相互競賽,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