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制度,影響社會大眾行為之變遷,此種「動態影響」,英美法視之為「社會工程學」(Social Englineering)。大陸法系法學論著,殊少注意之,致大陸法系法學理論趨於不切實際,法律制定趨於空泛,均有待檢討。「不以人廢言,不以言廢人」。在法亦同。今日社會急速變遷,民法典中國化的立法,不妨以他國立法例為借鏡,取其適者,去其不適者,不因其為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而異。故法律之制定與法學之研究,應從社會實際現象加以觀察,並從「社會工程」角度加以動態分析,始能建立健全的法理結構與法學基礎。鑒於中國(第三代)民法典法理論述,尚屬箋少。我們不能不停下來好好想一想;台灣法治經驗是過去台灣得以成功的做法,謹以「野人獻曝」之忱,略抒淺見。庶幾術學並重、人法並治,期盼本書能有更豐富內容與新知,成為您認識第三代(中國)民法典法制的「敲門磚」;並祈學者先進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