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營建工程,不論業主是否是公家機關,由於營建工程契約一定有不明確(因為幾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明確、沒有漏洞)以及營建工程契約的本質,包括設計規劃欠周、契約解釋權歸屬、工期長、金額龐大、物價變動、氣候變化、工地不可預知等情況,難免一定會發生雙方的爭議。法院訴訟往往要經過多年或三審級的纏訟,仲裁機制是另一種可供選擇和節省時間的方法。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成立四年來,已完成仲裁判斷的案例有34件,本書從34件中擇提20件,依各案之爭議癥結、事實探討、攻防論辯、仲裁判斷及參考法院判例,重新編撰,隱諱當事人、仲裁人姓名及特定標地名稱,皆以代名詞稱謂,以不違仲裁秘密原則,又可達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效果,藉啟仲裁人彼此砥礪與切磋,提升仲裁品質。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成立四年來,已完成仲裁判斷的案例有34件,本書從34件中擇提20件,依各案之爭議癥結、事實探討、攻防論辯、仲裁判斷及參考法院判例,重新編撰,隱諱當事人、仲裁人姓名及特定標地名稱,皆以代名詞稱謂,以不違仲裁秘密原則,又可達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效果,藉啟仲裁人彼此砥礪與切磋,提升仲裁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