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係藉由分析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消費者」與「第三人」概念,論證我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在第一章,作者指出我國學說見解與實務運作之「消費者」與「第三人」概念,不僅混淆不清,而且有相互矛盾之情形。在第二章,作者論證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將商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區分為「消費者」與「第三人」,不僅沒有必要性,亦欠缺正當性。作者並針對我國獨特的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適用「雙軌制」之商品責任法規範結構下,提出解釋論及立法論之建議。
本書不僅是結構嚴謹而富有邏輯的學術論文,並且是相當成功的本土問題研究之作。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債編修正條文陸續生效施行,商品責任法制已然稍具規模之情形下,本書希望能藉由對我國學說見解與實務判決之分析研究,為我國商品責任法制之充實與發展,略盡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