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資產管理法之可行性研究 | 拾書所

制定資產管理法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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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積極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之目標,已擬定「健全總體金融環境」、「推動區域籌資中心」、「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多樣化金融服務」及「強化金融市場體質」等五大策略,進行研提各項相關議題,以健全金融體質,提升金融服務業國際競爭力。其中在「推動資產管理業務」方面,所擬定包括利用市場豐沛資金發展財富管理業務、有效運用保險及退休資金協助發展經濟、研議制定「資產管理法」的可行性等十項重要推動措施 ,建構與國際接軌且充分支援產業發展之金融環境與法制,全面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業國際競爭力,積極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為目標。
隨著自由化及國際化的發展趨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日趨競爭,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管理與擴大其業務範圍,政府已於93年6月30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國內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通過後,開放私募型投信基金,引進國外優良資產管理機構發行境外基金,在國內銷售、募集,並放寬基金投資標的限制。因此,業者得以實現轉型為資產管理公司的願景,金融跨業經營也成為必然趨勢,有利推動台灣成為資產管理中心。
然現行資產管理法制仍係延續傳統分業立法之方式,在行政院金管會成立前,更分屬跨部會不同主管機關所職掌,並涉及證券、期貨、金融、信託、創業投資等諸多產業既有業務之重組,牽連層面相當深遠。由於我國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正積極加快經營腳步,國內又已開放非金控公司之銀行等跨業行銷,加以行政院金管會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我國已正式邁入金檢一元化的國家。借鏡國外如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 of 2000, 簡稱FSMA)已配合其主管機關之整合,將集合投資行為均納於該法統籌規範的發展經驗,未來國內是否能配合主管機關之整合,將集合投資行為均納於資產管理專法統籌規範,也讓業者順利轉型為資產管理公司,解決跨業經營問題,以建構我國金融業發展之良好法制環境,為本研究探討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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