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是從歷史及社會的觀點,確立人類本有形成團體社會關係為前提,而質疑目前專以個人主義為主流之私法體系觀,故自共同所有法入手,瞭解其成因及現行立法之緣由,並自團體法的角度解決共同所有法未能完全克服的問題。
除了列舉詳盡的歷史資料以做為論述的基礎,並以比較法分析的方式臧否現行物權共有法的內容,最後引介團體法說明凡共同支配法律關係的重點應該著眼於支配的人們而非僵硬的套入既有制度中。該書體系分明、資料詳盡,適合於目前正修習物權法、土地法、企業法、區分所有法之學術界或實務界人士參考。
本書主要是從歷史及社會的觀點,確立人類本有形成團體社會關係為前提,而質疑目前專以個人主義為主流之私法體系觀,故自共同所有法入手,瞭解其成因及現行立法之緣由,並自團體法的角度解決共同所有法未能完全克服的問題。
除了列舉詳盡的歷史資料以做為論述的基礎,並以比較法分析的方式臧否現行物權共有法的內容,最後引介團體法說明凡共同支配法律關係的重點應該著眼於支配的人們而非僵硬的套入既有制度中。該書體系分明、資料詳盡,適合於目前正修習物權法、土地法、企業法、區分所有法之學術界或實務界人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