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法學,牽涉到法學、保險學、經營管理與數理精算等相關學科,因此,保險法規的制訂與修正,如果只照顧到保險經營者的便利或政策目的,而沒有兼顧保險(契約)法屬於整體私法體系上之一環的屬性,將徒增法律適用的難題。同樣地,在保險紛爭的審判實務上,如果沒有兼顧保險制度在法條以外的其他面向,則其法律解釋適用之結果,要不是與保險實務脫節,就是在個別被保險人與危險共同體間的利益衡量上發生失衡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