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針對我國職業傷病相關制度的困境,在回顧國外部分國家的制度與邀請各方代表討論後,嘗試凝聚各界共識、做為相關法規的修訂與執行細節的改進建議,以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卓參。透過本計畫的執行,逐步發展之改進方向共識如下:(1)在預防職業災害與職業病的部分,由於許多職業傷病未被診斷出來,加上通報未落實(且目前僅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導致我國職業傷病之數據無法反映實際現況、進而將事故原因之分析回饋至災害的預防;因此建議應參考日本與韓國設立獨立法人的方式,積極從事全面性之預防工作、落實廠醫與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至現場訪視的制度。此外,應更改現行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的規定,規範各醫療院所及事業單位所有職災案件皆應通報,並且要發展出與保險單位及時連結之資訊系統,以促進申報與給付。可先從職災專線的設立、從八家傷病診治中心試辦起,嘗試逐步將資料同步與勞保局連線、同時作為轉介服務之平台。(2)在職業傷病診斷的部分,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入廠機制應明文訂入法規或其施行細則中(包括如何設計、與勞保單位及檢查員如何互動等),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費與廠訪費用,在給付單位承認其職業相關性後,應由勞保局專款優厚支付以鼓勵診斷;此外,除了職業病種類表應徵求各專業醫學會之建議、定期更新外,職業醫學會與審查補償申請醫師之間對於職業病也需要有經常討論、共識的機會,避免對同一份資料卻有迥異之判讀結果。在行政機構專業審查的部分,除了應加強專業審查的一致性外,建議法院系統可考慮逐步建立勞工法庭、聘請勞動法學領域的專業法官協助判定。(3)關於職災保險的投保問題,建議應將「實際參與勞動者」全面強制納保,尤其派遣人力、無固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此外,建議應統一職業工會的職災費率,如此才能解決職業勞工之投保問題。而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亦應貼近勞工之實際收入,在以勞工之「實際薪資」作為投保基準的前提下,將勞基法中的雇主補償責任併入職災險(即,將雇主責任限縮在未按實投保之處罰,而勞工之職業傷病凡經確認為工作所引起,即一律由職災保險給付),如此一來將可減少雇主經常抵制職業傷病認定之問題。(4)在補償給付的部分,目前生活津貼的補助金額都過低,難符合實際需求;且「職災醫療」的給付項目不應僅限於健保之給付項目,建議應盡快檢討並公布健保以外之給付項目,讓各醫院診所可以依循申報。此外,勞保條例第47條之規定應廢止,即,只要是同一職災引起之職業傷病就應由勞保持續給予醫療照護和相關給付,否則勞工領取殘廢給付後即失去投保資格與後續可能的「再醫療」給付,似乎有所不當。(5)在殘廢給付與等級認定的部分,殘廢等級之認定應區分「不同工作類型」,且改採「剩餘工作能力」、失能判定與年金給付,其前提是必須設計經濟誘因之制度以落實「職業重建」,在強制重建完成、確定無法重回工作時,才給予年金判定(且未來職災殘廢給付之年金化必須思考從第幾殘等別才開始年金化、以及與國民、老年年金如何銜接之問題)。(6)在職業重建的部分,目前職災勞工職業重建基金發揮有限,且無專責單位,由於職災預防、診斷補償與重建關係緊密,現行的負責機關卻不相同,所以在新制度中應規範有相當於獨立法人之組織,負責預防、鑑定、補償、重建與建立個案管理師制度等工作事項。此外,過去職災勞工經常難留任原廠,建議以設計適當經濟誘因之方式鼓勵雇主參與職災勞工重建(將雇主的職災保險費率與雇主參與職業重建做搭配),一方面鼓勵雇主,一方面給予職災勞工工作保障。目前職災相關的法律繁複,勞工與相關人員適用皆不易,建議未來單獨立法的單一法案中應對預防、鑑定補償與重建三部分做完整之規範,且在單一法律內規範獨立法人之組織、經費、業務等事項,以期對職災補償的所有事件以及職災勞工提供較完善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