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總則又為民法之基本部分,舉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則,如私權之主體——人、私法之客體——物、及私權之變動——行為等基本問題,胥在於斯,故習法者必以民總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總為重。本書以我國民法總則編為主要之論究對象,除對於上述之基本問題,均分別予以剖述外,並置重於外國法例之比較及特殊問題之探究,自四十八年八月初版發行以來,一直深受讀者喜愛。本書曾於七十一年八月隨民法總則編之修正而修訂;為保持常新,並充實其內容,九十二年曾再為修訂。茲民法總則編又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爰再為修訂,以期盡善盡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