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暨經濟法第十五期 | 拾書所

財產法暨經濟法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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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權雖以我國固有法上之擔保物權之類型被適用二千餘年之久,但由於時空環境的巨大改變,迄至今日,其適用空間已日呈萎縮與狹小。不過,鑑於對既有權利法律關係之維護,以
及考量典權法制如能善加活用,即使時之今日,典權仍應可期其發揮一定規範之功能,故物權法於今(民國九十七)年之修正仍經決議予以保留。

修正後之典權,立法者有考量昇予典權人處分典物所有權,以增大典權之權能,而提升典權之為用益物權之作用。典權人既有權處分典物之所有權,則與價之計付即應包括處分典物、享有其權利之部分對價。不過,出典人仍享有典物回贖權,於典期屆滿後,仍可備齊典價回贖其典物,如此,出典人亦得享有典權人建設典物後之成果,於典權關係人間權益關係之平衡可以兼顧。典權既仍為用益物權,則現行民法關於典權法律關係之規範仍有適用之餘地。不過,由於典權人既享有典物處分權,則現有典權效力之規定,在適用與解釋上,即應有適度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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