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經濟成長,助長個人消費。開放銀行設立後,銀行競爭激烈,大量發行信用卡、現金卡,致消費者信用,益形膨脹。其結果固使消費者可以享受超過其入之物質生活,但亦使部分消費者過度消費,發生多重債務,無法支付,生活陷入困境,長期成為債務奴隸。其間不乏債權人使用非法律所許之手段,追償債權,造成社會問題。此種有破產原因之個人消費者,財產規模較小甚至沒有財產,負債金額不高,乃其特徵。為此,立法乃快速通過較為簡易迅速之債務清理程序,期能達到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經濟生獲得以更生,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