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於1998年出版之『行政法基本原理』一書中,曾對傳統行政法理論體系之破綻與缺陷提出批判,特別是基於「行政過程論」而針對「行政行為形式」與「行政一般制度」分別加以檢討。本書亦係基於對傳統行政法學之批判意識,針對行政法學之制度設計,希冀建立自身之行政法學方法論。
作者近年來醉心於「制度」之考察,於心得上認為制度本身並非目的,任何制度均為「將一定政策更有效果地實現之手段或構造」。故人為成立之制度並非恆久不變,一旦發生需求,將遭逢變革之命運,即制度僅為「令已形成之政策容易運作之軌道」而已。而「行政法律制度」尤然,須契合時代脈動及社會環境,不斷開發、創新、改革各種行政組織、行政活動、行政手段等國家制度,方能達成行政任務之現代使命。為圖建立行政法學之制度設計考察方法,而本書各篇論文亦係基此宗旨而作,爰仿約翰.康芒斯(Commons,J. R.)『制度經濟學』(Institutional Economics),將書名題為『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Institu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