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政府,一般係指該國公權力的正式運作機關。在英國,即指名義上包攬一切權力並代表國家的國王,操立法權的國會兩院,決定政策和執行法令的內閣及所屬行政部門,職司裁判爭訟和處罰犯罪的法院,及其在中央及地方的所屬機構。
依現代政治功能理論,上述國王、國會、內閣及行政部門、法院等所承擔的代表國家、法規制定、執行、裁判等功能,乃屬政治程序中的產出部分,其所以有此產出,乃因有其前一階段的投入,這包括政治意見或利益的形成、政治意見或利益的表達,和政治意見或利益的集結;及其更前一階段影響政治投入及產出的環境,包括人種、地理、歷史、經濟、文化等因素,也都是研究政治程序所應注意的。
由於意見或利益的形成、表達,與集結,係由政治社會化或公民教育、利益或壓力團體、政黨與機構所承擔,因此本書以下章節,大致即依上述架構進行敘議。
本書特色
鑒於英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均屬先進國家,而我國則相對地落後;一個半世紀以來,受盡先進國家的欺凌,現正奮發上進之時,於研究英國政府與政治,對其現制的由來,運作的狀況,已知的缺失和改進的建議,自宜特加注意,以期取其所長,棄其所短,對自己國家的發展,能有借鑑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