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為減輕稅負,在「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之前提下,進行節稅規劃,但以稅務機關之觀點,卻成為脫法避稅行為,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徵納雙方爭議不斷。
政府財政所需大多仰賴稅課收入,而人民納稅並無對價報償,納稅對人民財產權之影響,至深且鉅。然而,私有財產不可侵害為民主國家之基本要件,國家行使課稅權力不得違法侵害人民權益,遂有租稅法律主義之倡議。人民為減輕稅負,在「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之前提下,進行節稅規劃,但以稅務機關之觀點,卻成為脫法避稅行為,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補稅處罰,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在租稅法定主義下,究應如何區分合法節稅與脫法避稅,界線模糊。所謂節稅,即不違反稅法規定之情形下,選擇稅負較輕之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課稅事實之形成有可能被認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所謂違反實質之經濟歸屬情形,被認為應按其實質加以調整,而構成所謂脫法避稅情事,其構成要件為徵納雙方就課稅所涉事實之存在並無爭議,有爭議者為就系爭事實之法律判斷或適用稅務法規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