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兩岸保險法之比較:兼述2009年大陸保險法合同規定之評析 | 拾書所

最新兩岸保險法之比較:兼述2009年大陸保險法合同規定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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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保險法自 1995 年出台以來,雖於 2002 年鑒於保險業之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以及保險業規模不斷擴大,為適應大陸保險業改革和發展之要,乃於 2002 年 10 月 28 日予以修改,但修改並沒有對 1995 年保險法之結構作出調整,主要還是為了對保險業發展形式的變化而集中修改保險業監管制度。

然而隨著金融改革之深化,大陸保險業進入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保險業之內外部環境皆發生很大變化,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中之新情況不斷出現,保險業之快速發展遠超出預期,大量新生事務之出現,快速發展的保險業及由此產生之監管需要, 2002 年保險法已經無法適應快速發展之需要,遂於 2006 年國務院擬定修改草案,而大陸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通過修改之最新保險法,鑑於大陸保險法內容之新修訂,筆者等除對於大陸保險法與台灣保險法加以比較分析外,兩岸保險法之異同也相應產生變動,而對於大陸保險法以及合同規定之優缺點,並加詳予評析,係本書之重點,台灣保險法雖歷經十四次之修訂,而大陸保險法亦經二次修訂,但仍存在諸多爭議問題,有待修正,筆者特加舉出並提出建議,俾供下次修訂時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可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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