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學是一門西方顯學,於20世紀70年代後才被引入中國,卻因其生命力之旺盛,在短時間內得到長足的發展。它本來是一門關於理解和解釋的學科,在我國固有濃厚基礎的經典詮釋傳統中找到了進一步發展的力量,以至西方詮釋學與中國經典詮釋傳統的結合在我國形成一個學術浪潮。 當詮釋學發展到海德格爾與伽達默爾時期,西方詮釋學已從早期的方法論轉向本體論。按照伽達默爾的觀點,詮釋學應是一種哲學,而不只是方法。
本書共分六章,主要探討伽達默爾哲學詮釋學自《真理與方法》之後的發展,這種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作為實踐哲學的詮釋學,作為修辭學或語藝學的詮釋學以及作為想像藝術的詮釋學。但是為了說明這種發展,回溯了詮釋學的概念、理解和解釋、意義和真理,以及《真理與方法》中的詮釋學經驗理論,最後以詮釋學在當代的意義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