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有著強烈菁英主導審判思考的韓國與日本,無獨有偶的,相繼在2008與2009年,針對刑事的重罪案件,引入國民參審制度,雖兩者制度不同,如韓國採取類似美國12人的陪審制,日本則採取3位法官與6位平民的裁判員制度,但其產生的原因卻相同,即是長久以來,對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所為的一種強烈反彈,平民或無法律專業,但法官卻不能沒有制衡,則與韓國與日本有相類似背景,且司法公正性屢遭質疑的我國,豈有不效尤之理。本書即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主軸,並以相關的陪審與參審制度為輔,來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介紹,以他山之石的取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