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被界定為一種政治制度形式,其實是錯誤地被等同於代議制度以及法治國家。這簡直就像是讓民主躺到Procuste的床上般地隨意肢解,折斷其翅膀。
罕有詮釋者以1843年的馬克思之觀點,以其理解到的民主與國家間那原則上的對立關係,來探索「真正的民主」;更罕見的是嘗試去思索民主的真義,也就是激進的民主,或是野性的民主,又或是生於反抗的民主。一個批判的政治的思索之源頭,似乎顯得枯竭了。我們因此並不訝異於觀察到政治的思考,都一頭栽入規範化的招喚,一種重回規範,或者更精確地說,是一種重回「規範/正常的政治」。問題在於這個「規範/正常的政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