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審判所需之證據涉及政府機密時,政府或公務員可否拒絕提供?臺灣於2006年爆發「國務機要費案」,突顯出「政府秘匿特權」議題的重要性。究竟政府機關應否享有隱匿特定事項或證據之特權?此項特權之內涵、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為何?若容許政府主張秘匿特權,又應如何平衡與其他重要價值(如發現真實、保障被告權利、實現個案正義等)間的衝突?本書針對上述議題充分釐清,並針對可能與政府秘匿特權發生齟齬的其他憲法與法律上權利(如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檢察官之取證權等),分別依據各種權利之性質及重要程度,提出妥適衡平的解決之道,嘗試建立符合臺灣法制的政府秘匿特權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