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的論著,其特色有四:
一、批判宗教色彩的法哲學與偽托西學的倫理道德觀。
二、反對法實證主義的國家主義思維的狹隘法律觀與幾近茅山道士式的形式合法化的效力觀。
三、提綱挈領式鋪陳法哲學無法解決的國家統治規範的定位問題與國內仍未系統引進的法理(論)學及制度論與系統論觀點之法律社會學。
四、從晚近法學的發展成果批判現行一般國家學學理。
本書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的論著,其特色有四:
一、批判宗教色彩的法哲學與偽托西學的倫理道德觀。
二、反對法實證主義的國家主義思維的狹隘法律觀與幾近茅山道士式的形式合法化的效力觀。
三、提綱挈領式鋪陳法哲學無法解決的國家統治規範的定位問題與國內仍未系統引進的法理(論)學及制度論與系統論觀點之法律社會學。
四、從晚近法學的發展成果批判現行一般國家學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