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區域自由貿易區之建構成型並非單一因素促成,乃是集合多種因素方可克盡其功,在這諸多因素中,目前比較被研究者所忽略者即是「法制因素」,此為本書探究之重要課題。
東協解決貿易爭端之法制措施,有其屬於東協地區傳統特有所謂的「東協模式」,即透過非正式、包容、共識、協商、不干預內政等諸原則的相互運作模式;但此傳統決策方式於今觀之,顯然已經不合時宜,甚且可能成為邁向區域共同體上的羈絆。因此,「成員國釋放部分主權到東協,作適當的涉入干預,和引進多數決及設立區域法院」,乃是東協未來思考改革之方向。
東協經貿合作發展催生了法制,而法制保障東協貿易、投資合作及爭端解決正常運作,並且不斷深化。法制可謂是經貿合作的基礎,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制則經貿將無以為繼,尤其是2008年東協憲章的公布,更提供東協區域經貿合作的重要法制依據。
東協解決貿易爭端之法制措施,有其屬於東協地區傳統特有所謂的「東協模式」,即透過非正式、包容、共識、協商、不干預內政等諸原則的相互運作模式;但此傳統決策方式於今觀之,顯然已經不合時宜,甚且可能成為邁向區域共同體上的羈絆。因此,「成員國釋放部分主權到東協,作適當的涉入干預,和引進多數決及設立區域法院」,乃是東協未來思考改革之方向。
東協經貿合作發展催生了法制,而法制保障東協貿易、投資合作及爭端解決正常運作,並且不斷深化。法制可謂是經貿合作的基礎,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制則經貿將無以為繼,尤其是2008年東協憲章的公布,更提供東協區域經貿合作的重要法制依據。